番禺区公安分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审批事项报送内容

一、行政审批内容
依法在我区属管辖范围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在我区举行并依法向番禺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必须要有负责人;
(四)依照规定,向审批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六、申请表格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也可在番禺区人民政府审批中心224室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审批决定机关
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2、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九、审批程序
1、申报;2、受理;3、审查;4、审批。
十、审批时限
1、申报
2、受理: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审批: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意见。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在审核批准的时间内举办。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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