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审核决定通知书》须知

  按照1999年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区范围内,举办200人以上的:
  1、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 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 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4、 在影剧院(场)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及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办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审核决定通知书》。
  申办办法:
  1. 在举办活动的20天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可到番禺区政府审批服务中心224室领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到主管(或上级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加具意见。
  2. 带备该活动申请者的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活动方案及说明、举办场地的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到番禺区政府审批服务中心224室办理申办手续。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3.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包括活动地点、人数、内容及组织方式,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核定容量、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等方案。
  4.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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