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公安分局“集会、游行、示威审批”审批事项报送内容
依法在番禺区属管辖范围内举办的集会、游行、示威。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第20号主席令发布)。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
2、在番禺区举行并依法向番禺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
3、必须要有负责人;
4、依照规定,必须向主管机关(番禺区公安分局)递交书面申请;
5、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在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解散地)、路线、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申请登记表;
3、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表;
4、申请人个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申请表格
可在番禺区人民政府审批中心224室免费领取
1、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申请登记表;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1、广东省公安厅(跨市举办);
2、广州市公安局(跨区举办);
3、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区内举办)。
九、审批程序
1、申报2、受理 3、审查 4、审批
十、审批时限
1、申报:依照法律规定须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提出;
2、受理
3、审查
4、审批:举行日期的2日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意见。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证,在审核批准的时间内举行。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出申请和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未经申请许可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属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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