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按照公安部以及市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原则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由刑侦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120类,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管辖范围: 1、放火案;2、决水案;3、爆炸案;4、投毒案;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过失决水案;7、过失爆炸案; 8、过失投毒案;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0、破坏交通工具案;11、破坏交通设施案;12、破坏电力设备案;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19、劫持航空器案;20、劫持船只、汽车案;2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2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2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6、走私武器、弹药案;27、走私核材料案;28、走私文物案;29、走私贵重金属案;30、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3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32、走私固体废物案;33、故意杀人案;34、过失致人死亡案;35、故意伤害案;36、过失致人重伤案;37、强奸案;38、奸淫幼女案;39、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40、狠亵儿童案;41、非法拘禁案;42、绑架案;43、拐卖妇女、儿童案;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除外);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48、非法侵入住宅案;49、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50、侵犯通信自由案;5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5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53、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55、重婚案;56、破坏军婚案;57、虐待案;58、遗弃案;59、拐骗儿童案;60、抢劫案;61、盗窃案;62、诈骗案;63、抢夺案;64、聚众哄抢案;65、敲诈勒索案;66、妨害公务案;6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68、招摇撞骗案;6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70、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7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7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7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7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75、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7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77、传授犯罪方法案;78、盗窃、侮辱尸体案;79、伪证案;8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81、妨害作证案; 8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83、打击报复证人案;84、扰乱法庭秩序案;85、窝藏、包庇案;8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8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88、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89、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0、脱逃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1、劫持被押解人员案;92、组织越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3、暴动越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94、聚众持械劫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9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97、倒卖文物案;9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9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10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瘠椎动物化石案;10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10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10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04、非法持有毒品案;10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10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107、走私制毒物品案;10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10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11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11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112、强迫他人吸毒案;113、容留他人吸毒案;11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115、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116、阻碍军事行动案;117、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118、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119、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120、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二)刑事执法职权 刑事警察除依《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还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的职权是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三)办案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执法办案程序主要如下: 受案 群众或单位要求报警,可到就近的公安机关举报,接报公安机关应先予受理,再按管辖原则进行审查。 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受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依法可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四)立案标准 目前我市根据公安部和省厅制定的有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公安部和省厅没有明确立案标准的案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若干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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