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投诉

  内部监督机制

  一、监督措施

  (一)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消防监督岗位职责及考评办法》,确定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把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单位和个人。对负有执法过错责任的消防执法人员及领导,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追究。

  (二)实行消防行政罚款银行代收制度。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做好消防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切实遵守消防听证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入听证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听证工作,按照《听证操作程序》、《听证流程》和《听证纪律》,保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建立健全消防法制员制度和法律审核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法制员,代表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行使消防执法内部监督的权力、履行消防执法内部监督的职责。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法律文书和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当场处罚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事先将有关材料交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领导不得签发。

  二、举报、投诉渠道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工作中,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予审核、验收的;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按时限要求批准其开业、举办活动或者投入使用的;违反火灾调查程序、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罚款、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利用职权向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当事人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有关群众可以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一)通过电话举报、投诉

  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设立举报电话:(020)84879451。

  (二)通过书信举报、投诉

  通过书信向番禺区公安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通讯地址:番禺区市广路公安消防大队;邮政编码:511400。

  (三)通过来访举报、投诉

  番禺区消防大队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

  番禺区市广路公安消防大队接待室设在大队办公楼一楼,咨询联系电话:(020)84879451。

  (四)处理举报、投诉时限

  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投诉有关火灾案件及其他消防安全问题,15日内给予答复;对问题较复杂、15日内答复不了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尽快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外部监督机制

  一、 消防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 消防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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