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  

  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实行警务公开,并遵守下列程序和规则:

  一、火灾事故的划分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数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一)保护现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二)火灾现场勘查

  1、勘查准备工作

  (1)观看火势及特征;

  (2)询问和估算火灾损失;

  (3)组成调查组;

  (4)准备调查器材。

  2、四项勘查项目

  (1)环境勘查;

  (2)初步勘查;

  (3)细项勘查;

  (4)专项勘查。

  (三)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1、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现场勘查

  (1)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明,并及时勘查现场;

  (2)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3)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进行法医鉴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试验;

  (4)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3、火灾原因的认定

  公安部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四)火灾损失的核定

  1、受损失单位或个人如实统计损失,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2、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2、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1)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2)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三、火灾事故调查时限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一般火灾的调查时限为10日,对重大火灾调查时限为20日,对特大火灾调查时限为30日,案情复杂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自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受理重新认定的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

Copyright © 2002 Pa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番 禺 区 公 安 分 局 版 权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