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出所制度
一、在押人员出所应由所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文书,经所长核准签名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出所手续。
二、对出所人员,内、外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核对有关法律文书、照片,并有所长签名无误后,方可放行。
三、在押人员离所时,工作人员必须向其了解所在监室的秩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四、在押人员离所要穿回自己的衣服,所方发放的被服用品不得携带出所。
五、对离所人员所携带物品,要认真检查,防止给在押人员带出书信和物品。
六、在押人员离所,应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当面如数清点,交还本人,缴回收据。对投劳及转送外单位处理的在押人员财物,可随人一同移交接收单位。
七、对离所人员,要做好登记,要填写放行条给门卫核查。
八、对释放离所人员,如没有存款,可根据路途长远发给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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