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制度
一、看守所收押嫌疑犯或罪犯时,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嫌疑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看守所收押时,应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除外)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三、看守所收押时,应当对被收押人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归还或者转监狱。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要被收押人签字捺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疑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四、看守所收押时,应对疑犯进行讯问和入所登记以及更衣,并发放监所统一使用的衣被。
五、看守所收押时,应给送押单位开具提讯证,以便提审在押人员使用。
六、看守所收押时,应给被收押人员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连底片及收押凭证一起归入在押档案。
七、看守所收押时,应当告知被收押人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八、看守所收押时,应当按照被收押人的性别、年龄和有关案件情况,根据羁押要求,分别安排监室,并在收押一览表上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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