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找办案单位为在押人员说情;
三、不准使用在押人员干私活;
四、不准索取、接受在押人员家属送钱物和宴请;
五、不准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家属会见;
六、不准擅自提讯在押人员或为其调动监室;
七、不准委托、利用在押人员亲属搞创收、谋私利;
八、不准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不准擅自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代购物品;
十、男民警不准与女性在押人员嬉笑、打逗和单独谈话。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
Copyright
© 2002 Pa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番 禺 区 公 安 分 局 版 权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