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途径、方法
(1)对本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区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
①来电可直接打番禺区公安分局纪委办公室、 监察室值班电话(020)84887269、番禺区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队值班电话(020)84887269,或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
②来信反映则寄: 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5号番禺区公安分局监察科收,邮政编码 511400。
③来访可直接到番禺区公安分局接待室,由值班人员通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派人接待。此外,也可在每月1日、15日局领导接访日向有关领导反映或通过番禺区公安系统警务廉政监督员反映。
(3)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4)对举报、控告的有关问题,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受理,对经过核查属实的违法违纪市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依照党纪、政纪、警纪条规进行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对署明真实姓名、地址或单位的,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举报、控告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或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6)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控告人以及举报、控告的内容给予保密,以保障举报人、控告人的安全。但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错告,将作出解释和必要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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