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送物、会见制度

  一、送物
  (1)家属顾送的物品仅限于衣被等物,品种、数量由值班民警严格控制。物品交值班民警检查、登记后,由负责同志保管。
  (2)物件内严禁私藏信件及有碍监所安全的物品。
  (3)家属可送适量的钱供在押人员购买日常用品,交值班民警代收并开具收据。钱由所财务代管代支,出所时结算。
  (4)送物一般应在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特殊情况须经所领导批准。
  二、会见
  (1)家属会见仅限于已决犯, 尚未审结的在押人员不准会见。特殊情况下,由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并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向会见。
  (2)会见在押人员必须持有本所发出的《会见通知书》和户口册或本人身份证件,按所方指定时间,经验证后,可安排会见。每次会见,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间只限15分钟。
  (3)《会见通知书》由已决在押犯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核准,并安排时间发出。
  (4)会见时,负责在场监视的干警,要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宣布注意事项,不准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土语交谈;不准私传物品;不准照相、录像或录音;不得喧哗和哭闹;违者应终止会见。
  (5)会见时,亲属经允许可送钱给在押人员作日常之用,但应认真清点,做好登记。至于衣物可视情况,经严格检查后代为保管。
  (6)罪犯在服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受到严管禁闭、反省处理一律不准会见。
  (7)会见结束后,看守所干警应将在押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情况填写《会见登记表》留作备查。
  (8)会见期间,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家属礼物,违者按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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