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律师、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害人:
  1、受害人在接受侦查员的询问时,有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件的权利;
  2、受害人接受询问前,有向办案人员提出接受询问场所的建议权利;
  3、受害人有权利要求侦查员为其隐私保密;
  4、受害人有义务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敌意诬告、陷害他人。

二、证人:
  1、证人应当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言;
  2、证人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证人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示工作证件。

三、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翻译人员应当如实的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进行翻译,不得干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2、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原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1、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在要求会见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递交会见申请书、会见审批表、执业证复印件、聘请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公安机关侦查单位审阅后方可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6、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会见场所的规定。如有违反的,公安机关可以立即停止本次会见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五、犯罪嫌疑人: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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