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番禺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6)
机动车使用年限标准和报废程序须知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使用期限后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三、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四、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经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五、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六、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七、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八、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期限。
九、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十、两轮摩托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3年。三轮摩托车的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十一、办理报废业务的有关程序
(一)凡符合报废规定的,首先到以下金属回收点领取《更新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等表格,单位车辆需单位盖章,私车需车主出示身份证签名后,复印身份证。
(二)由各金属回收点到车管部门代办有关摩托车报废审批手续。
(三)车主将车辆开到金属回收点(各金属回收点提供拖车服务),按规定拆解。
(四)由金属回收点到车管等部门代办车辆档案注销手续。
十二、具有报废业务的金属回收点情况一览表
(一)广州市番禺区报废汽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电话:84804825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北海村北津大道北6号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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