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番禺分所办理驾驶人业务指南(11)
办理驾驶证注销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所需资料:
(一)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五)属撤销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吊销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六)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

Copyright © 2002 Pa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番 禺 区 公 安 分 局 版 权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