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销户口须知

  一、本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因死亡、服兵役、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在市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死亡注销户口:提供死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居、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等)及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服兵役: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在国(境)外定居: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二、对属于事实死亡多年、服兵役或出国(出境)在国(境)外定居等应销未销户口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由其家属向注销户口者的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死亡、服兵役或出国(出境)定居的证明,经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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