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转非”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就地“农转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属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和被市政府界定为 “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员。 (三)因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四)属考取大中专(技校)的,需要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属因征地农转非的,凭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属小孩随转的,还需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及父母《结婚证》。 (二)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员需“农转非”的,凭市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及界定为“城中村”的批文。 (三)属投靠直系亲属需农转非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同意投靠人迁入的书面意见。 (四)属考取大中专(技校)的,需办理 “农转非”,凭录取通知、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申办 “农转非”的具体程序: (一)凡需申办 “农转非”的人员,除属“城中村”中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区公安分局为单位,统一审批外,其余均由申请 “农转非”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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