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溯到1998年);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本市区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二)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期限证明(或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的有效证件,如IC卡暂住证等); (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打印的个人缴费历史清单); (四)户口簿、身份证及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五)夫妻双方《结婚证》; (六)未成年小孩随迁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七)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三、办理入户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申办入户的,须到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派出所审核。 (二)被批准入户的人员,由迁入地派出所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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