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出对象 1、户口在学校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 2、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二、可暂缓迁出对象 户口在学校,毕业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暂缓就业毕业生,可继续保留户口在学校2年。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需提交的资料(属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由高校负责审核原件后加盖学校保卫处公章确认。) 1、属迁出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 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分配迁出人员名册》;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户口卡原件; ④就业报到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学校证明原件。 2、属毕业迁回原籍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 年应届毕业生迁出回原籍人员名册》;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户口卡原件; ④毕业证复印件(不能提交《毕业证》的必须出具学校证明)。 3、属户口留校暂缓迁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由高校保卫处填写《 年应届毕业生户口暂缓迁出名册》并审核盖章送小谷围派出所备案。 四、办理流程 1、各高校保卫处将当年就业迁出、迁回原籍和暂缓迁出的毕业生分开造册登记并附上述所需提交的资料送小谷围派出所审核; 2、各高校保卫处到小谷围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后要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以上毕业生户口迁出或留校手续统一由各高校保卫处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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