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登记须知

  (一)受理范围
  本区户口居民婚后生育的婴儿(包括遗弃婴儿)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父母是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及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4、属计划外出生的婴儿,须提供镇(街道)计生部门的证明;
  5、广州市番禺区居民收容弃婴转送番禺区社会福利院户口呈批表(属于被遗弃婴儿)。
  (三)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的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以上证明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口;
  3、属计划外出生的婴儿,母亲户口在外地的,先随母入户后,再申请来本区;
  4、遗弃婴儿凭《广州市番禺区居民收容弃婴转送番禺区社会福利院户口呈批表》送本区儿童福利院按有关规定办理集体户口,待被人收养后,经区分局批准,才能将其户口前往收养人家中。
  5、父亲是驻本区机构人员所生的小孩不能直接随父报出生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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