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姓名须知

  一、受理范围
  本区常住户口居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提供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没有单位的提供村、居委证明;属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
  4、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户口簿、父母结(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
  5、属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以上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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