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民族成份须知
一、受理范围 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发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以上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经批准后,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
Copyright © 2002 Pa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番 禺 区 公 安 分 局 版 权 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