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民族成份须知

  一、受理范围
  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发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以上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经批准后,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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