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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权限

  根据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权限是:
  工作职责: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工作权限:
  (一)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务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二)可以派出警务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三)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四)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有权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七)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其佩带的武器、警械。
  (八)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其使用的警车及标志。
  (九)发现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十)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报督察长审核和报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十一)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报督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发现非人民警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根据警务督察工作任务的需要,经警务督察队队长以上领导批准,警务督察人员可以模拟设置警情,实地了解被督察对象工作的真实情况;
  (十五)在现场督察中,警务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十六)警务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十七)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十八)对不服督察机构作出决定的申请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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