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1、2、3、5项由拟定居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4项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相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2份,另附相同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只需《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2、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①在台孤身一人的为: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②夫妻团聚的为: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③在大陆投资的为: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④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为: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备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30工作日 查询电话:96110110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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