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和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的可申领出海证件。 程序 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有船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的船检机关进行船检手续,带备运输部门、渔政部门检验和批准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船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领取申领表格,如实填写好内容,经村委(居委)和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意见后,带备船只彩色近照(4寸)相片两张,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审核办理。 二、申领《出海船民证》 1、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已办理居民身份证)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生产工作需要的,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好,经村委(居民)加具意见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彩色免冠近照(1寸)相片两张,及所在地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2、十六岁以下人员随船出海,不需单独领证;到派出所领取申领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写好,经村委(居委)加具意见后,带备彩色近照,(1寸)相片一张及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3、凡不属我区户口的居民原则上不办理出海证件,但确因生产需要的,由船主村委(居委)写出书面雇用证明,到当地派出所领取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好,申请表格必须要有双方船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并加具意见盖章后,持船员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及暂住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三、申请办理出海船舶证件的外省内地江海联运船舶,需以公司名义向边防支队或总队申请;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予受理。首次申请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照、簿)、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运输许可证、适航证明、船主身份证及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申请出海船舶船民证登记表》。 四、证件换证,人员迁移,损坏、遗失证件补发手续: 1、证件换证,需要重新办理,按新办理手续,凭旧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换领。 2、人员迁移,在区内的船舶迁移变动,到户口辖区派出所领取表格填好,经村委(居委)加具意见(镇外迁移的需有迁往船所在单位的雇用证明)携本人身份证、1寸彩色免冠近照二张,及迁出迁入双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3、证件损坏、遗失补发。凡公安机关认为证件损坏至不以辨认,需要补领,补领手续和新申领相同,但要携带旧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遗失证件要求补领的,必须由本人如实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到户口所属派出所报失,由派出所核准无误后,向附近有关单位发出“遗失证件通知书”,然后按规定办理。 五、出海船舶证件年度年审手续: 船舶按规定每年要年审一次,带备船检部门和运输部门、渔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六、自2005年5月1日起,免费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1、刑事案件的被告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人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和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的可申领出海证件。
程序
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有船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的船检机关进行船检手续,带备运输部门、渔政部门检验和批准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船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领取申领表格,如实填写好内容,经村委(居委)和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意见后,带备船只彩色近照(4寸)相片两张,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审核办理。 二、申领《出海船民证》 1、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已办理居民身份证)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生产工作需要的,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好,经村委(居民)加具意见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彩色免冠近照(1寸)相片两张,及所在地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2、十六岁以下人员随船出海,不需单独领证;到派出所领取申领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写好,经村委(居委)加具意见后,带备彩色近照,(1寸)相片一张及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3、凡不属我区户口的居民原则上不办理出海证件,但确因生产需要的,由船主村委(居委)写出书面雇用证明,到当地派出所领取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好,申请表格必须要有双方船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并加具意见盖章后,持船员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及暂住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三、申请办理出海船舶证件的外省内地江海联运船舶,需以公司名义向边防支队或总队申请;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予受理。首次申请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照、簿)、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运输许可证、适航证明、船主身份证及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申请出海船舶船民证登记表》。 四、证件换证,人员迁移,损坏、遗失证件补发手续: 1、证件换证,需要重新办理,按新办理手续,凭旧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换领。 2、人员迁移,在区内的船舶迁移变动,到户口辖区派出所领取表格填好,经村委(居委)加具意见(镇外迁移的需有迁往船所在单位的雇用证明)携本人身份证、1寸彩色免冠近照二张,及迁出迁入双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3、证件损坏、遗失补发。凡公安机关认为证件损坏至不以辨认,需要补领,补领手续和新申领相同,但要携带旧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遗失证件要求补领的,必须由本人如实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到户口所属派出所报失,由派出所核准无误后,向附近有关单位发出“遗失证件通知书”,然后按规定办理。 五、出海船舶证件年度年审手续: 船舶按规定每年要年审一次,带备船检部门和运输部门、渔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六、自2005年5月1日起,免费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1、刑事案件的被告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人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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