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若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戒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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